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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施工企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梁德仪
  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在听取北京、上海“营改增”情况汇报时的表态及相关高层信息,建筑业“营改增”应该会尽快推行。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建安施工企业使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但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对国家66家建安施工企业的调查发现,如果直接将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90%以上,达到5.8%。建安企业的工资支出占近30%,加上其他增值及无法扣除的进项税额,大约只有50%材料、机械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建安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建安施工企业“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
 ()甲方供料或甲供设备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甲方供料或甲供设备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很多业主直接采购,演变成业主可以扣除进项税额,而建安施工企业则拿不到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建安施工企业购入的的地材无法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建安施工企业采购的砖、瓦、砂、石、灰、泥等地方材料,占成本的4%~5%。地材很多是农民或个体户等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季节性强,甚至要求现场现货交易,有的提供收据白条,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建安施工企业采购的小五金、铁钉、铁丝、土箕、灰桶、小工具等等,也占成本的1%~2%,这些材料很多是个体户销售的,甚至是采取工具包干办法,直接在计件工资内结算,都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安施工企业使用的水、电、气、通讯费等,也很难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建安施工企业进场前,业主先进行四通一平,水、电、气、通讯等很多是以业主的单位名称开户的,由业主代付,并在支付工程款时抵扣。
  ()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进项税额扣除。由于建筑施工机械的科技进步,建安施工企业也在逐步朝资本密集方向发展。工地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等造价高,使用期限长,特别是地铁、隧道等施工企业,一台盾构机单价近6000万元。一般大型建安施工企业动辄上亿元的施工设备,甚至数亿元的施工机械,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进项税额扣除,加重了建安施工企业的负担。
  ()建筑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太高。按目前的税制,建筑混凝土生产企业属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混凝土预拌生产企业投入的搅拌楼、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泵等,不仅造价高,而且大多为一次性投入,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无法扣除。
  目前福建省的混凝土预拌生产企业大多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混凝土预拌生产企业申请窗口开票,则建安施工企业能扣除6%的增值税。如果混凝土企业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只有购进水泥的进项税额能得到扣除,砂、石子、油料等同样很难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水泥成本一般占商品混凝土售价的40%左右,则混凝土预拌生产企业的实际税负超过10%,这样商品混凝土必然提价,将增加的增值税转嫁给建安施工企业,加重了建安施工企业的税负。
  ()建筑劳务工资无法扣除。目前建筑劳务工资一般是签订分包劳务工程合同,建筑营业税由分包单位缴纳,总包单位允许抵减分包营业税,很好地解决了以前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的矛盾。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即便是纳入“营改增”范围,建筑劳务公司多数也是小规模纳税人,劳务工资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况且建筑劳务公司几乎没有任何进项税额可抵扣,建筑劳务公司的增值税额最终也要由建安施工企业负担,建筑劳务市场的价格还会继续上升。
()营改增后的政策衔接难度大。由于建安施工企业的产品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不同于工商企业,说改就改。在建工程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目前一般是按工程进度缴纳营业税,但在拖欠工程款普遍的情况下,很多工程收款可能是3~5年前拖欠的工程款,甚至拖欠十几年,但却很少有进项税额扣除。建安施工企业也可能拖欠材料款,库存材料、产品,其增值税如何处理都需要研究。
  二、主要建议和对策
  ()建安企业推行营改增,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1.甲方供料或甲供设备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建议立法废除。对于以前已签订的合同,应签订补充协议,规定厂家、价格、质量等由业主(甲方)联系采购和控制,由建安施工企业出面签订购销合同,建安施工企业支付货款,发票直接开给建安施工企业。
 2.购入的地材建议比照农产品政策扣除。建安施工企业采购的砖、瓦、砂、石、灰、泥、工具等,建议比照农产品收购的政策,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凭付款凭证和发票限额扣除,进项税额按7%或6%扣除。
    3.降低混凝土预拌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混凝土生产企业作为建筑产业的延伸和配套产业,混凝土生产由现场搅拌改为工厂预拌,是建筑安全文明和促进环保的重大技术进步,是属于建安施工企业生产的组成部分,理应享受建筑业同等的税率。而对于已经建成营业的混凝土生产企业来说,因大型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理应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3%征收增值税。
 4.鉴于建筑劳务公司的特殊性,建议按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统一按3%扣除建筑劳务的进项税额。
  5.降低建安业增值税适用税率。建安施工企业11%的增值税税率超过企业所能承受的额度,合理的应降至9%。否则,会给建安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部分企业可能将无法生存。
  6.研究完善建筑工程计价办法。
  营业税是价内税,即:(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工程特殊费用)×(1+法定税费),即构成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必须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因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必须积极研究工程定价方法的改革。预算定额要重新编制,材料、机械部分必须单列不含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
   按照以上思路,并且参照工商业产品定价方法,建筑业向建设单位(业主)结算的含税销售额(工程造价)应为:
   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
  以上“税率”应为11%的增值税税率。公式扩展即为:含税销售额(工程造价)={(直接工程费-定额内单列的进项税额)+间接费+利润+工程特殊费用}×(1+增值税税率)。
  7.新旧工程要区别对待。鉴于建安施工企业的工程工期长的特殊性,进项税额抵扣链条长,如果新旧工程一刀切,均同步改为征收增值税,各项政策衔接很困难,企业也很难执行,因此建议按新工程新办法征收增值税,老工程老办法仍征收营业税。
  ()积极应对营改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1.加强支付的水、电、气、通讯费发票的管理。建安施工企业由甲方代付的水、电、气、通讯费等,要争取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由供方直接向建安施工企业委托收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建安施工企业。
  2.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采购材料、机械设备等应注意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注意其可抵扣的税率,用好增值税政策。
  3.研究报价方法,完善合同条款,加强对总分包合同的管理。在投标时应研究合理的工程报价方法。与业主单位(甲方)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增值税法的要求完善相关条款。对甲方供料或甲供设备的条款,明确应以建安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由建安施工企业支付货款,发票开给建安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建立合同档案,加强合同管理。
  4.加强增值税法规培训。建安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从企业领导到一般经营管理人员对营改增的规定还不了解。因此,不但企业财务人员要精通相关增值税法规,企业领导、材料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造价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等都要进行培训,以便他们尽快掌握新税法相关规定,使企业尽快适应增值税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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