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建筑联合协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建筑联合协会
第二条 性质:是金山区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建材企业、事业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学术性的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律性社团组织。
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本协会受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上海市金山区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宗旨: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致力于金山区建筑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知识更新,改善建筑业经营管理;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下组织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有关活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二个文明建设,为繁荣和振兴金山区建筑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3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四技”服务、考察、推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评优等活动。
1、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方面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活动,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建筑市场信息和组织国内外考察活动及企业的各类评优活动,加强与沟通市、区和外省市、港澳以及国外建筑业民间组织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探讨、总结、交流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推动我区建筑业总体质和水平的提高;
2、推广和普及建设工程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3、举办有关建设工程方面的科技讲座和展览,为企业提供监理、检测和咨询等中介服务;开展建设工程的“四技”活动;
4、开展对建筑业的调查研究,对建筑业各类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综合分析,加强对建筑市场动态管理的研讨,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我区行业发展规划和制订行业规范和技术、经济政策等建议;
5、组织企事业单位协商订立行业自律公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6、在时机成熟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开展行业优质结构、优良工程、标化工地、文明工地等评比管理工作及其它团体委托办理的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事项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凡在金山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义务,照章缴纳会费,自愿申请参加,经过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关心本会活动;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联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查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工作报告;
5、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为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建筑界领导、老行家为本会名誉理事长、顾问,指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期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职,但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八年(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次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中介服务等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因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