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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13]40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
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许可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已落实,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工程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组织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二、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时,应当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措施审核情况表》(以下简称《措施情况表》,详见附件一),打印并盖章后,和质量安全报监资料一并提交报监办理部门。
  (二)报监手续办理完成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工程报监办结单和《措施情况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告知建设单位现场审核时间,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审核通过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措施情况表》签署意见,并将《措施情况表》交建设单位,审核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传送施工许可办理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将《措施情况表》和施工许可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施工许可办理部门。
  审核未通过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二),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复查。
  三、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5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本通知实施后,我委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与之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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