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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12]849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沪建交【2012】849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工程项目“谁受监谁主管”的原则实施。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受监工程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建设和交通委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执行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筑施工企业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企业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登记、上报及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并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公示其姓名及联系方式。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四、监理单位应有效监督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隐患或接到重大隐患报告的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治理,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重大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紧急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项目,并向该项目的施工企业下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详见附件一):
  (一)有生产安全重大隐患举报并被核实;
  (二)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生产安全资源配置不足,管理严重失控等);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管理;
  (四)瞒报因工死亡事故;
  (五)发生因工死亡、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件)后未按规定开展 “四不放过”工作或擅自复工的。
  被挂牌督办项目,其企业、相关负责人、工程项目及重大隐患情况将在市建筑建材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设工程项目被挂牌督办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治理计划,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做到治理责任、治理时限、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在工程项目大门附近醒目位置,悬挂《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警示牌》(详见附件二),接受社会监督。
  七、重大隐患整治消除,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施工企业应当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书》(详见附件三)报工程受监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请解除督办。
  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收到解除督办申请书后,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解除督办通知书》(详见附件四);对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九、对不认真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解除督办通知书》的施工企业,监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并将按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重新审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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