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建筑联合协会欢迎您的到来!   
 
 
  通知公告 More>>
 
 
  领导讲话 More>>
 
  政策信息   位置:首页 >> 政策法律 >> 政策信息  

沪建施协[2012]16号

 

关于转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沪建施协(2012)16号
 
各会员企业:
      2011年,协会针对集中反映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程序和任意压缩工期的问题,向市建交委上报了《关于贯彻市府一号文涉及建设单位责任问题的建议》,市市场管理总站随后到本会就建设工期问题开展调研。协会组织会员企业配合市场管理总站提供了近百个各种类型工程工期数据,据此制定了上海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现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的通知》,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总站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这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必将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为了执行好这些重要文件,现将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寄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这一工期定额是协会努力为会员单位争取而来,是今后工程建设发、承包人双方在招标和投标、洽谈和签订合同、全过程履行合同直至竣工结算备案必须要执行的重要依据,为此希望会员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领导、部门和项目部的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三个文件和工期定额,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企业如有遇到问题或新的情况,望能及时向协会反映。协会将进一步加强跟踪调研,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促使将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落地见效。
     附件一:《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附件二:《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的通知》        (沪建交【2011】1255号)
     附件三:《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33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
 沪建市管[2011]10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的15%(含15%),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的条件。
八、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压缩合同施工工期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九、本意见自2012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所称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指国家和本市现行有效施工工期定额,包括以下工期定额: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建标[2000]38号);
  (二)《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市政工程、公用管线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沪建交[2011]1235号),见附件;
  (四)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专业工程工期定额。
  二、本市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应优先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缺项项目可适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和《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
(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的通知
  沪建交〔2011〕1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已编制完成,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Copy Right@ www.shjsjzx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上海市金山区建筑联合协会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州村3120号206室  邮编:201599  电话:021-5732251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8:00 沪ICP备120486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