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沪建施协(2012)16号
各会员企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
沪建市管[2011]10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的15%(含15%),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的条件。
八、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压缩合同施工工期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九、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所称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指国家和本市现行有效施工工期定额,包括以下工期定额: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建标[2000]38号);
(二)《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市政工程、公用管线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沪建交[2011]1235号),见附件;
(四)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专业工程工期定额。
二、本市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应优先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缺项项目可适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和《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
(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的通知
沪建交〔2011〕1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已编制完成,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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